前指挥官非礼罪脱危驾袭击罪成

2025-04-16 00:00

沙头角分区时任指挥官陆振中,被裁定危驾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2罪成。
沙头角分区时任指挥官陆振中,被裁定危驾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2罪成。

沙头角分区时任指挥官陆振中涉三度拉醉酒女下属到残厕内上下其手,强逼口交;翌月膳后在停车场酒后驾驶,遭众下属阻止时动粗,强行关上车门夹伤女下属,又咬伤下属手指。陆早前否认非礼及袭击等7罪受审,暂委法官劳洁仪昨于区院裁定陆振中危驾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2罪成,惟女下属供词自相矛盾,明显不合理,遂裁定3项非礼及2项袭击罪脱。案件押后至7月3日判刑,期间陆振中续准保释。
劳官裁决指被告陆振中于案发期间先后上门送递防疫物资、多次驾车接送女下属见习督察X上下班等,耗费时间,超越上司下属关系,陆振中明显爱慕、有意追求女下属,而其声称案发时在残厕三度等候女下属各10分钟合共逾30分钟,证供明显不可靠,若陆振中指2人关系融洽,女下属更无理由诬蔑陆振中。

劳官认为女下属对不同对象谈及同一事件时,情绪反应分别迥异:在庭上接受盘问和录取口供时,女下属多番情绪失控;但向先后两任男友及弟弟覆述时,则语速缓慢略带饮泣。劳官续指,女下属首次步出残厕时神情没有慌张震惊,也没有衣衫不整或头发凌乱,更用双手整理头发;最后一次步出残厕后,仍然双手抱着陆振中腰间,多次主动挽其手肘。劳官认为女下属若遭侵犯必会感觉难受,欲避开对方,就算醉酒要人扶持,也宁愿倒地不起免遭对方侵犯。

劳官更指女下属席间声称受侵犯2次后一度起身离席,后来回头望向陆振中见其安坐后重回餐桌,直到对方拍醒自己再随对方前往残厕,因此劳官对女下属说法有保留。女下属指3次侵犯过程相似,同样由下而上抚摸自己再强逼口交,劳官质疑陆振中多次被拒后仍用同一套路,说法明显不合理。劳官认为强逼口交时,女下属只要摇头站起身等便可反抗。
酒后驾驶遭劝阻动粗咬人

女下属作供称事后不想与对手接触,然而翌月用膳后,女下属仍主动替醉酒陆振中拿取背囊,独自处理对方;阻止对方醉酒驾驶时,更整个人横跨陆振中身体,女下属解释指当时没有想起侵犯事件,劳官反驳事件理应刻骨铭心,与证供中指避免接触一说有矛盾,遂裁定3项非礼罪脱。

翌月醉酒危驾事件中,综合控方证人证供及闭路电视片段,案发期间陆振中喝了不少酒,步履不稳,无法直线行走,相当受酒精影响,状况不宜驾驶,女下属X、督察蔡文浩和赖文显为阻止陆振中在停车场驾驶,在车内外多番纠缠。劳官指当时陆振中坐到司机座上驾驶,一度逆线行车,随时迎面撞上对头车,又没有关上副驾驶座车门,倒车时与停泊车辆轻微碰撞,遂裁定危驾罪成。

与蔡文浩纠缠期间,陆振中先后捉住对方手臂,拳打嘴巴,再咬其中指,当时蔡文浩没有喝酒,保持清醒,能忆述整个案发经过,医疗报告亦脗合证供,最终手指需缝3针。劳官认为蔡文浩身体没有严重受伤,控方亦未能证明陆振中有意图使其重伤,因为陆振中当时真诚地相信自己可以安全驾驶,却遭人使用过分武力制止,于是主观自卫,因此劳官裁定陆振中蓄意伤人罪脱,改判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

案件编号:DCCC 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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