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打滥修例首二读 何永贤:防变生财工具
2025-04-03 00:00
收回7000伙等于10座公屋
何永贤表示,条例草案建议将严重滥用公屋变成罪行,防止公屋这些公共资源变成「生财工具」,草案新增有值代价容许他人居于公屋单位、不居住在公屋单位但将其用在贸易或业务目的罪行。条例草案亦建议针对为有值代价而作出或协助严重滥用公屋行为的人士,包括租户、分租户、经纪等订定新的罪行,令严重滥用公屋的罪行与非法转让资助出售房屋的罪行一致,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
条例草案亦建议赋权房委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要求可疑人提供个人详细资料,例如香港身份证等。
同时,条例草案建议延长虚假陈述、拒绝提供资料等的检控时效,现行的是在犯罪后2年内或获授权人员发现该罪行后的6个月内。
何永贤指,某些个案租户或其家庭成员被发现拥有本地住宅物业并作出虚假申报,由于现行法定检控时效过短,最后或无法提出检控,草案建议延长虚假陈述和拒绝提供资料等罪行的检控时效至犯罪后6年内或获授权人员发现该罪行后1年内,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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