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终极罪成
2025-04-02 00:00
身为前廉政公署调查员和前立法会议员的林卓廷,2019年被告知廉署正在调查游乃强警司涉嫌「贿赂」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廉署曾提醒林卓廷《防止贿赂条例》下禁止披露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人之身份或该受调查人正受调查的事实或该项调查的任何细节」的规定。
即使没披露细节 亦可能妨碍调查
林卓廷其后举行三次新闻发布会,每次均披露廉署正就游乃强警司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作出调查。东区裁判法院时任裁判官叶啓亮于2022年,裁定林卓廷3项披露受廉政公署调查对象身份罪成,判林监禁4个月。惟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时任暂委法官游德康,纵观条例英语措辞、立法历史和原意,与英国枢密院及上诉庭相关案例后,则认为林卓廷当年没有向公众披露游乃强因贪污罪行受查,故不算干犯涉案3罪,去年裁定林卓廷上诉得直并撤销其定罪。律政司不服游官的无罪判决,上诉至终审法院。
涉案条文诠释分两种,一是着眼于条文的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一项调查乃涉及第II部所订罪行方才犯禁;二是侧重于条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项调查正在进行即已犯禁。
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非常任法官欧颂律认为条文的文意及目的涵盖规管间接披露,不论披露的是一项廉署调查存在的事实或该调查的细节,即使没有披露细节,单纯披露该项调查的存在已足够招致刑责,皆可能妨碍该廉署调查的进行。此诠释旨在维护一项正在进行的调查的完整性,可维护廉署就贪污罪行所作调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及保护受调查人的声誉。
恢复定罪判刑 入狱4个月
常任法官霍兆刚及林文瀚则认为涉案条文字面意思,是指有人特定地披露一个涉及「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之存在,方才犯禁。当某人作出披露时,受众若只知悉有人正被廉署调查,但并不知道该调查涉及第II部所订罪行,则不属犯罪。霍官强调涉案罪行旨在维护「任何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第II部所订罪行」之调查的完整性,而非一般的廉署调查。
终院5名法官最终在3比2大多数下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林卓廷早前获撤销定罪的判决,回复林卓廷原本的定罪及判刑。
案件编号:FACC 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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