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份終極罪成
2025-04-02 00:00
身為前廉政公署調查員和前立法會議員的林卓廷,2019年被告知廉署正在調查游乃強警司涉嫌「賄賂」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廉署曾提醒林卓廷《防止賄賂條例》下禁止披露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之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的規定。
即使沒披露細節 亦可能妨礙調查
林卓廷其後舉行三次新聞發布會,每次均披露廉署正就游乃強警司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作出調查。東區裁判法院時任裁判官葉啓亮於2022年,裁定林卓廷3項披露受廉政公署調查對象身份罪成,判林監禁4個月。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時任暫委法官游德康,縱觀條例英語措辭、立法歷史和原意,與英國樞密院及上訴庭相關案例後,則認為林卓廷當年沒有向公眾披露游乃強因貪污罪行受查,故不算干犯涉案3罪,去年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游官的無罪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涉案條文詮釋分兩種,一是着眼於條文的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一項調查乃涉及第II部所訂罪行方才犯禁;二是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已犯禁。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認為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涵蓋規管間接披露,不論披露的是一項廉署調查存在的事實或該調查的細節,即使沒有披露細節,單純披露該項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責,皆可能妨礙該廉署調查的進行。此詮釋旨在維護一項正在進行的調查的完整性,可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恢復定罪判刑 入獄4個月
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認為涉案條文字面意思,是指有人特定地披露一個涉及「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之存在,方才犯禁。當某人作出披露時,受眾若只知悉有人正被廉署調查,但並不知道該調查涉及第II部所訂罪行,則不屬犯罪。霍官強調涉案罪行旨在維護「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之調查的完整性,而非一般的廉署調查。
終院5名法官最終在3比2大多數下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林卓廷早前獲撤銷定罪的判決,回復林卓廷原本的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FACC 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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