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倘「鼓励」户外用餐 恐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5-05-07 00:00
大律师陆伟雄指,判断店家的责任须综合多重因素,原则上如便利店或快餐店顾客外带食物后在公共场合进食,并不构成违法,但关键在于商店是否存在「纵容」或「鼓励」的行为。他举例,若商家提供便利条件,如户外照明、烟灰缸、餐具和调味料等,而该行为长期存在,或店家在宣传上以该些条件作卖点,「均是店铺默许的客观证据。」
他续指,若查证店铺提供桌椅,恐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即使声称由顾客自备桌椅,仍可能需承担责任。至于顾客在公众场所喧哗至深夜,受《噪音管制条例》所监管;店铺若未设置垃圾桶及未安排专人清洁,而顾客乱抛垃圾,两者可涉《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陆大状建议受影响居民向警方及食环署举报,或联络当区区议员和民政处求助,亦可考虑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大厦的管理公司规范商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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