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遺產案三房勝訴獲分逾3.6億
2025-04-12 00:00
案中原告為遺囑指定執行人已故律師張定球、新遺囑執行人律師周佩華及馮蘊瑤,被告為三太顧瑞英及林明珠。
林建岳表示,對法庭裁決有所關注,他指自己作為遺囑的其中一名持份者,現得悉原告方正研究法庭裁決,考慮會否作進一步法律行動。林建岳表明此結果並不會影響他作為麗新製衣國際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權益及對麗新集團行使所有的管治和其運作。
2004年遺囑寫錯林明珠名字
林百欣生前共有兩妻兩妾,第一任妻子賴元芳、第二任妻子余寶珠、三太顧瑞英及四太蔡妍紅。林百欣與元配賴元芳育有林建名及林淑瑩,與二太余寶珠育有林建岳及林淑如,與三太顧瑞英育有林明珠及林偉鈞,與四太蔡妍紅育有林淑玲,林伯另育有一名養子林建康。
林百欣早於1967年及1973年訂立遺囑,亦在1974年及1993年訂立遺囑補充文件。其1973年遺囑指明,整份約29億元的遺產將被分成12等份:元配賴元芳及林建名各獲1股、林淑瑩獲0.5股;二太余寶珠獲1.5股、林建岳獲2.5股、林淑如獲0.5股;三太顧瑞英、林明珠及林偉鈞3人各獲0.5股;四太蔡妍紅獲0.25股、林淑玲獲0.5股;Lim Por Him獲0.5股;餘下2.25股將用於建立一個信託基金,收入用於慈善用途,並向親朋好友提供財政援助。林百欣於1974年立下遺囑補充文件,直接指明不留遺產予四太蔡妍紅。
陳官裁定有14頁英文翻譯及6頁中文翻譯的2004年遺囑內容非常複雜,含複雜的語言和冗長的句子,規定了43種不同類別的資產分配給不同的受益人等,包括不同公司的股份、海內外的土地、停車場空間、公寓、工廠單位、證券、銀行存款、獨資企業生意等,更何況林伯的主要資產均是他透過公司間接持有的,不是以本人名義直接擁有,如林百欣透過麗新製衣持有鱷魚恤的股份、麗豐控股的部分股份及麗新發展的部分股份,又透過麗新製衣及麗新發展持有豐德麗控股有限公司(前稱麗新酒店國際有限公司)的股份。
當中處理剩餘遺產的分配則更加複雜,林百欣指明首2億港元將交給林建名,再把剩餘遺產的33%分配給林建名,剩餘遺產的50%分配給林建岳,第二任妻子余寶珠及林建康則平分剩餘遺產的17%,更寫錯林明珠(Pearl Ling)及林偉鈞(Eric Ling)的英文名字為「Pearl Liang」和「Eric Liang」,又寫錯林偉鈞的中文名字是「林偉君」。
裁定1973年「最後遺囑」有效
陳官裁定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病情已惡化至重度失智症,當年從未下達遺產分配指示,也從未見過複雜性高的2004年遺囑,林建岳在沒有林百欣的同意下,選擇張定球作為遺囑指定執行人,張定球僅以15至20分鐘向林百欣解釋2004年遺囑根本不夠。
陳官認為二太余寶珠指導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討論林百欣去世後的遺產分配,故意把三太顧瑞英一家排除在外,令三人分文不獲。陳官最終裁定1973年遺囑及1974年遺囑補充文件才是其真正的「最後遺囑」,三太一家則可按1973年遺囑獲分共1.5股即逾3.6億元遺產。
案件編號:HCAP 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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