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法例從速完善機制
2025-05-13 00:00
政府提交立法會文件提出,根據《香港國安法》55條,當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經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可對《香港國安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政府認為,雖然出現由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必須未雨綢繆,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令公署在有需要時可有效履行職責,完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機制,並只會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
政府部門須提供所需協助
同時,政府又建議,在附屬法例訂明,規定政府部門及公務人員須按國安公署要求,提供所需及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不遵從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或提供虛假及誤導性資料,以及向他人披露調查資料,即屬犯罪。
政府亦計劃在附屬法例加入條文,明確公署人員身份的證件,並且為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訂立罪行,政府又建議將假冒公署人員、偽造公署文件列為罪行。
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應當受到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政府建議引用《國安條例》第42條,行政長官可藉刊憲,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存在,當局必須「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維護國安機制,會盡快敲定附屬法例和宣布禁地的命令條文,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相關規定訂明具體細節,讓相關規定「落地」,以及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鄧續指,附屬法例會清楚標示相關禁區的地址,以及座標,並會有清楚的標示張貼,列明是禁區,而且整座大樓均會屬於公署履職的地方,相信一般市民不會誤闖。
「不會賦予新的權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任何附屬法例均不可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任何不相符之處,故附屬法例不會賦予公署新的權力,也不會影響受以上法律保障的人權自由。他強調,附屬法例亦會訂明政府及其人員按公署的要求提供協助時,必須依法行事,確保不超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政府消息人士稱,建議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所有法例交由警方執法,警方會配合公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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